第一条:为认真贯彻执行《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》和市政府《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》(滁政【2007】111号)精神,提高工程质量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: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(干拌、湿拌)砂浆生产、销售、运输、使用,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。
第三条;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(市)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。
第四条: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,是指由水泥、砂、外加剂、掺合料等成份,按照一定比例,经集中剂量搅拌后,通过专用设备运输,使用的砂浆拌合物,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。
第五条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,市、县(市)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,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: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、国土、环保等部门手续后,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,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,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,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。
第七条: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设立申请书
(二)可行性研究报告
(三)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
(四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
第八条:设立预拌砂浆企业,取得布点、立项、审批等相关手续后,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,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,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,调试,具备生产要求时,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,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,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,方可备案。
第九条: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,预拌砂浆出厂前,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,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。
第十条: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,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,否则不予备案。控制价(标底)编制单位,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,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。
第十一条;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,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,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,在工程建设过程中,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,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。
第十二条: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,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,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。
(一)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,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。
(二)因道路交通原因,预拌砂浆运输车辆,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。
(三)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。
第十三条:在禁限区域内,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,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第十四条: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,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,举报经查属实的,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十六条: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七条: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。